问:朱某十一岁那年,爸爸妈妈被闯入家里的歹徒杀害。那天他正巧去舅舅家作客,才幸免于难。朱某的爸爸妈妈是服饰个体户,死后给朱某这一独生子留有遗产八万余元。因为朱某的祖爸爸妈妈和外祖爸爸妈妈均已过世,在朱某的亲属中,合适而且想担任他的人的只有一个舅舅,所以有关组织即指定朱某的舅舅作了他的监护人。
朱某还有一位姑妈在部队工作,她是朱某爸爸的唯一近亲属,自然对朱某非常关心。朱某爸爸妈妈死后的第二年,姑妈复员回家乡工作。不久姑妈发现朱某的舅舅已经动用了朱某从爸爸妈妈那儿继承的八万元钱,拿了其中五万元作买卖去了。因为经营不善,还赔进来不少钱。朱某的姑妈即提出,朱某爸爸妈妈留下的钱,只可以用于朱某的生活和教育。做买卖风险大,假如赔了本,朱某以后的生活如何解决?
朱某的舅舅时说,我拿他的钱作交易是为了替他增值。我挣了钱能少了他的吗?朱某的姑妈提出要接替他舅舅作朱某的监护人。他舅舅说,没这个必要。双方争执不下。请教律师先生,朱某的姑妈能需要接替其舅舅做他的临护人吗?假如两人为此走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处置?
答:监护是一种权利,但更体现为一种义务。监护人的职责,第一是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要负有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最后他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国内通则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同时,为了预防监护人不积极履行监护权或滥用监护权,监护人对自己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对国家、集体或别人导致损害的,临护人又须。
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或滥用监护权给被监护人导致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朱某继承的其爸爸妈妈的八万元遗产是其个人的财产,朱某的舅舅作为其监护人。除去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无权进行处置。虽然几年中朱某的舅舅对他在生活上尽了肯定监护职责,但他动用朱某的钱自己去做交易不可以觉得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尤其是因为经营中所遇见的风险,已确实影响到了被监护人的经济利益。因此,依据民法通规的规定,不但朱*晨的舅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鉴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申请,经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朱某的姑妈是有资格充任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既然朱某已十多岁,她的姑妈又已复员回当地工作,而且又想担任她的监护人,依据朱某的姑妈的请求和朱本人的建议,最后,法院可以裁定改由朱某的姑妈担任朱的监护人,以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判决朱某的舅舅将它管理的八万元财产扣除两年的正当花费外,全部返还朱某,交新监护人管理。另外,他舅舅还应赔偿其私自动用五万元人民币期间,朱某应得的银行存款利息。